(2016)川118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国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非诉强制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国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181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玉堂街109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00855423-5。法定代表人:郜欣,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国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274号。诉讼代表人:乐山沙湾国宏电冶有限公司、乐山市开元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宏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国宏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海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洪雅润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李欣,清算组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中区人社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乐中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我院依据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查明四川国宏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相关执行事项应依法中止不能继续执行。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市中区人社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中区人社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撤回对乐中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 猛审 判 员 莫伦兵代理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