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川县乔庄镇陈斌家具店与杨清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乔庄镇陈斌家具店,杨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乔庄镇陈斌家具店。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陈斌,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清海,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乔庄镇陈斌家具店与被执行人杨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债权为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清海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青川县乔庄镇陈斌家具店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10000.00元。二、终结本院(2016)川082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