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民初1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孟宪微与仇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微,仇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1250号原告:孟宪微,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娟,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立,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孟宪微与被告仇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幸 江人民陪审员    董学红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