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0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与寇爱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寇爱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陈宇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湜钰,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梁明智,男,满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爱明,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金淑娥,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寇爱明女儿)。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寇爱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刘小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