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5314苏州澳海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道瀚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澳海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道瀚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314号之一原告:苏州澳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236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芳妹、臧涛,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道瀚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宝带西路5188号。法定代表人:KHANINALEKSANDR(韩宁·亚历山大·丹尼拉维奇)。原告苏州澳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道瀚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澳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澳海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计2113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3613元,由原告苏州澳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朱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