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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29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3**民初1385号原告:杜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现军,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杜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白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刘要辉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改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