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郝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贵平,乌日娜,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83号申请执行人郝贵平,巴彦淖尔市永济渠管理局工作。被执行人乌日娜,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被执行人满都拉(系乌日娜丈夫)。本院在执行郝贵平申请执行乌日娜、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家苑B2栋4单元201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家苑B2栋4单元2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0××09)。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