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东平与倪裕成、艾德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平,倪裕成,艾德臻,倪大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2186号原告张东平,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倪裕成,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艾德臻,女,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倪大进,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平与被告倪裕成、艾德臻、倪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平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东平负担。审判员 胡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铃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