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北关供暖中心诉张桂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关供暖中心,张桂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391号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委会一楼西二门,组织机构代码:66840XXXX。法定代表人张永强,经理。被告:张桂杰,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与被告张桂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