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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友荣、刘淑辉、杨昌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友荣,杨昌文,刘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友荣,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练习“法轮功”并进京滋事于2000年3月21日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昌文,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石岭镇培德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环卫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淑辉,绰号刘婆婆,女,1942年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石岭镇培德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川烟路雁江五小附近租住房。2002年11月21日因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资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逮捕,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友荣、刘淑辉、杨昌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川20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友荣、杨昌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年底,被告人刘淑辉明知被告人陈友荣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将被告人杨昌文(刘淑辉儿子)闲置于资阳市雁江区环卫小区5单元407的居民房提供给陈友荣,由陈友荣每周在该房屋内制作“法轮功”小册子1次。2015年1月,杨昌文务工结束回家,明知陈友荣制作宣传资料仍予以帮助,二人共制作“法轮功”宣传册1000余册,光盘100余张。上述“法轮功”宣传册、光盘由刘淑辉取走后进行传播。2015年年初,陈志(另案处理)携带了感光胶、黄色布料等工具,在被告人杨昌文位于资阳市雁江区环卫小区5单元407号家中教授杨昌文制作法轮功宣传条幅模具及条幅的制作方法后离开。后杨昌文自行制作印有“法轮大法好”和“真善忍好”的“法轮功”宣传条幅共计40余幅,并伙同陈志等人对部分条幅外出悬挂。2015年5月29日、8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陈友荣、杨昌文、刘淑辉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册、标语、光盘等物品。对以上物品及李革所提交杨昌文所有的“法轮功”宣传条幅、制作工具等物品,予以扣押。2015年5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杨昌文挡获。杨昌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指认了同案犯。2015年8月19日,民警将陈友荣、刘淑辉挡获。陈友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及强制措施文书,证实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户籍资料,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杨昌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根据其供述制作了辨认笔录,杨昌文辨认出了同案陈友荣。民警根据杨昌文的辨认抓获了陈友荣。5.现场勘查、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1)2015年5月29日民警对杨昌文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环卫小区5单元401住宅进行勘查和搜查。在进入房门后左侧角落一木柜内发现有黄色宣传条幅28副,印有“法轮大法好”或“真善忍好”字样;有白色宣传条幅18副。客厅窗台发现有铁丝一捆及绑扎过的铁丝24串,石头80个;电视柜上发现台历一本;厨房橱柜发现红色毛线一团、染料4瓶、油墨4瓶、木块1块、铁壳1块、丝网布1张。住宅主卧室柜子发现有宣传资料14张;次卧室发现有护身符8张、光盘5张、U盘一个、订书机一台、MP3播放器一个、笔记本一本、黄色手链一串;在次卧窗台发现木框二个。侦查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提取并予以扣押。(2)2015年8月19日对陈友荣家进行勘查和搜查。查获的U盘2个、MP3播放器2个、Acer牌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真相币20元面额的16张、10元面值的32张、5元面值的20张、李洪志照片1张、黑色联想手机3部、光盘2张(分别为“李洪志在广州讲法”、“法轮大法对澳洲学院讲法”)、法轮功书籍《洪吟》6本、《法轮大法》39本、《转法轮》4本、《法轮功》3本、法轮功内容小册子7本、控告XXX诉状1份(控告人陈友荣)、法轮功台历1本(2O15年度)、相框1个(印有“常念法轮大法好”字样)。侦查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3)2015年8月19日民警依法对刘淑辉家进行搜查。对搜查发现的李洪志画像2副、法轮功不干胶贴纸A4纸大小的38张、10厘米宽30CM米长的60张、MP3播放器2个、法轮功光盘18张、真相币20元面额10张、10元251张、5元面额313张、1元面额53张、5角面额11张;法轮功书籍《转法轮》2本、《洪吟》2本、《法轮佛法》2本、法轮功小册子《明慧周刊》29本、《世纪大审判》2本、《李洪志2015年讲话》26本、法轮功台历1本(2O14年度)、点播机2台、法轮功护身符1607张、控告XXX诉状1份(控告人刘淑辉),予以扣押。(4)2015年11月24日,民警依法扣押了陈友荣持有李革于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黑色光盘刻录机1台(机身印有“DATEK”字样)、紫黑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便携式DVD播放机1台、喷墨式彩色佳能打印机2台、光盘封面打印托盘2套、裁纸机1台,光盘盒子带封面的28个、空白的526个,光盘盒封面232张、光盘标签纸900余张、打印机墨水14瓶、打印机喷头清洗液1瓶、打印机喷头3个、墨水注射器6个、“2015神韵晚会”光盘175张、空白光盘53张、“全球公审XXX”法轮功宣传资料200张、“XXX落马内幕”法轮功宣传资料240张、“天赐洪福”法轮功宣传资料50张、法轮功反宣不干胶标语17张、空白不干胶打印纸4张、透明塑料自封袋400余个、“法轮功护身符”5张、A4打印纸1件。附扣押物品的图片说明21张。(5)2015年11月24日民警依法扣押了杨昌文持有李革于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法轮功相关书籍24本、法轮功相关光盘76张、银灰色数字点播机1个、三星牌移动硬盘1个、MP3播放机2个、法轮功相关零散资料13张、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裁纸机1个。6.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经资阳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对陈友荣所有的U盘2个、移动硬盘1个、笔记本电脑3台进行勘验。其中陈友荣U盘中的内容存储“法轮功”神韵光盘内容及制作方法所存储的板式与公安机关对其扣押的“神韵光盘”成品、半成品内容一致;存储“法轮功”宣传资料内容,所存储《全球公审XXX》小册子的板式与公安机关对其扣押的《全球公审XXX》小册子成品、半成品内容一致;存储“法轮功”宣传资料内容,所存储《XXX落马内幕》小册子的板式与公安机关对其扣押的《XXX落马内幕》小册子的板式与公安机关对其扣押的《XXX落马内幕》小册子成品、半成品内容一致;存储“法轮功”宣传资料内容,所存储《天赐洪福》小册子的板式与公安机关对其扣押的《天赐洪福》小册子成品、半成品内容一致。7.劳动教养记录,2000年3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陈友荣实行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练习法轮功,再次进京滋事);2002年11月21日资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刘淑辉劳动教养二年(在雁江区石岭镇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进行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8.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她和丈夫在陕西打工,她回了趟资阳,杨昌文的母亲刘淑辉告诉她陈友荣要到她家制作法轮功资料,她同意了。后她又离开资阳去打工。2014年11月杨昌文先回资阳。过了一个月她回资阳发现家中有打印机、电脑和刻录机,杨昌文告诉她这些机器都是陈友荣的。每周三至周五中的一天陈友荣都会到她家中制作法轮功资料,直到2015年4月底。有时她和杨昌文也要帮忙制作法轮功资料。陈友荣制作的小册子一种名字是全球公审XXX,另一种记不清了。杨昌文单独还做了一些法轮功真相币和不干胶标语。刘淑辉一般在每周二到她家来拿已制作出的法轮功资料。制作出的法轮功资料大部分都是刘淑辉拿到她们学法点去了。在她家里搜查出的法轮功条幅及制作工具她不知道是哪里来的。2015年3月左右一晚,陈志来她家把杨昌文喊出去了。杨昌文当晚回家后,告诉她和陈志一起挂条幅去了。9.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年底,他携带感光胶、黄色布料、白色纱布网子、油墨、药水、刮片、印有“法轮大法好”和“真善忍好”黑字的油纸模子等制作法轮功条幅模具的工具和杨昌文一起到资阳。到杨昌文家里后,他提出教杨昌文制作法轮功宣传条幅。他将工具展示给杨昌文看,并和杨昌文一起准备了木条、玻璃、紫外线灯管、铁丝、鹅卵石等物品。他制作了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字体形状的条幅模具。杨昌文除了钉木框,制作模具后面过程基本上都是他在操作,杨昌文只是打打下手帮忙。后他又口头教了杨昌文如何利用模具印刷条幅,并教杨昌文将树枝剪成条幅的宽度,条幅的上下两端各穿一根,再用铁丝把鹅卵石绑在条幅的上端,这样可以增加条幅的重量,就能扔到树子上去。他离开时将制作条幅模具的工具全部都留给了杨昌文,他把技术教给杨昌文,是想让杨昌文今后自己也能制作法轮功宣传条幅。他不是很清楚杨昌文总共制作了多少法轮功宣传条幅,他当时在德阳拿了一把已裁剪好了的黄色布料,大概有四五十张。2015年4月一天,他回到资阳,杨昌文问他法轮功条幅怎么处理,他提议拿一些条幅出去挂了,同时他们还联系上了杨荣森一路前去挂条幅。他驾驶的汽车,往丹山方向行驶的,一路走一路挂,觉得路边有合适悬挂条幅的树子就停下车,然后杨昌文和杨荣森就下车去悬挂条幅,具体悬挂了多少法轮功条幅他也记不清楚了。经陈某辨认,2015年5月28日在杨昌文家中扣押的物品除了印刷好的条幅以外,其它物品都是他的,有感光胶、红色油墨、刮片、洗模板用的稀释剂、白色纱布、印有“法轮大法好”和“真善忍好”黑字的油纸模子;另,他看这些已经制作好的法轮功条幅所用的黄色布料就是他从德阳带回来的。陈志经照片辨认了杨昌文。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有一次刘淑辉给自己说过有人要在家里放东西,她拿了一把钥匙给对方,是否放东西自己不清楚。有时候回家发现家中门反锁。11.证人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父母杨昌文和魏某某在练法轮功,晚上散步时偶然会往没有人的自行车篮子放法轮功宣传资料。她在其父母家中看到过一个50多岁的女的和她父母交流练法轮功的心得。经杨某某辨认,到其父母家中的50多岁的女的是被告人陈友荣。1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晚他在其岳父家发现有法轮功标语、卡片和笔记本等物品,他报了警。杨昌文被公安机关抓走后的当天晚上,他到杨昌文家里去把笔记本、打印机、DVD播放机等物品拿走了。他知道这些东西是杨昌文制作法轮功的相关资料,就怕公安机关找到后对杨冒文不利。他对拿走的东西进行了清理和确认并交给了公安机关。13.证人熊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之前她信仰法轮功,后来经过教育转化,现已不信了。她没有出去散发过资料,有时在学法的时候会拿两三份资料,都是自己看。学法就是几个人聚集在一起讨论法轮功。2014年至2015年期间,她有时在北门那边学法时会遇到刘婆婆到学法点来,平时刘婆婆提一个布口袋,里面就装着法轮功资料。需要的人就可以在刘婆婆那里拿,她在刘婆婆那里拿过一两次资料,每次就拿一两份。她拿的资料具体是什么她记不清了,好像有一本是讲XXX落马的事情。她也不知道刘婆婆的资料是从哪拿的,常看到刘婆婆提着一个布口袋,想要的都可以找刘婆婆拿。好像还可以在刘婆婆那里换真相币。经熊莹辨认,提供法轮功资料的刘婆婆即为被告人刘淑辉。14.被告人陈友荣供述及辩认笔录,她从1996年开始练习法轮功,2011年就开始制作一些法轮功相关资料。最开始是在自己家里制作,后来觉得不好,就在2013年9月找到刘淑辉,希望刘淑辉为她提供制作资料的地方。刘淑辉把她带到了杨昌文的家里,给了她一把钥匙。从2014年七八月,她就放了一台打印和一把小裁纸刀在杨昌文家里,年底就开始制作法轮功资料。后来她还拿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订书机、打印机墨水和A4打印纸去。每次把笔记本电脑拿去,做完资料后又把电脑拿回家。她做的法轮功资料具体有宣传小册子和“真相币”,题目有《全球公审XXX》《明白》《天谴启示录》,还有一种像是叫《高官落马》,“真相币”就是在不同面值的人民币上打印一些法轮功相关的宣传语。另,她还在自己家里制作法轮功相关的光碟。2015年春节前几天,杨昌文从外地回来。杨昌文之前知道她在其家制作法轮功资料的,刘淑辉是给杨说过这事的。杨昌文回来后,有一次她去做资料,就碰见了杨昌文。后来杨昌文有时在家看到她在做资料,就帮忙一起做,主要是打下手,帮忙裁纸和装订。2015年3月底,她把自己家中的光碟刻录机也搬到了杨昌文家里,开始在杨昌文的家里制作法轮功光碟,如果刘淑辉给她说需要法轮功光碟,她就做一些给刘淑辉,主要以《神韵》光碟为主,法轮功的不干胶标语也是刘淑辉说需要她才做。她到杨昌文家里做资料每周只去一次,最初时间不确定,大概从2015年3月底开始,基本上定在周三或者周四到杨昌文家里去做资料。每次都是上午去,下午做结束才回家。法轮功宣传册子的内容是她从“明慧网”上面下载到电脑和U盘上的,都是她先在家把内容下载好后再拿到杨昌文家里去打印就行了。她去一次杨昌文家里做法轮功资料,小册子最多不超过150份,杨昌文回来之前总共做了有大概1200份左右,杨昌文回来后做了大概也是有1000多份的小册子,合计大概有2000多份;而光碟和不干胶标语则是刘淑辉给她说需要这些东西她才做,具体数量她不记得了,杨昌文被抓之前她记得还剩余大概100余张“神韵”光碟成品。她做的这些法轮功资料都是给的刘淑辉,然后刘淑辉再去拿给别人,具体拿给哪些人她不知道了。她在每周五之前要将资料做好,然后刘淑辉就自己来杨昌文家里来拿。她自己到外面去散发得很少,还不到10份。刘淑辉家所扣押的物品里面的护身符、真相币、光盘、不干胶贴纸、宣传小册子和黄色封面的“李洪志在各地讲法”的书应该是她制作的。陈友荣对刘淑辉的家扣押的小册子、宣传光碟、真相币、护身符、不干胶标语、讲法小册子等进行了辨认。15.被告人刘淑辉供述及辨认笔录,她从1996年开始一直都信仰法轮功,1999年法轮功被国家取缔并明确为邪教组织,就没有再统一练了。她除了自己练法轮功之外,还给别人送法轮功资料和到外面去散发法轮功资料。2014年冬天,陈友荣问她有没有地方制作法轮功资料,她将杨昌文的住房钥匙给了陈友荣。陈友荣还叫她把陈友荣做的资料拿出去发。联系了其他同修一起散发,具体就有陈某、李某某(音)、“罗同修”、“吴同修”。刘淑辉通过照片辨认了“吴同修”、“陈同修”、“罗同修”,信息核实分别为吴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辨认了李某某、陈某。16.被告人杨昌文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快过年时,他和妻子魏某某在陕西汉中的建筑工地打工,母亲刘淑辉打电话给他说有个法轮功的同修要放东西在他家里,他答应了。过年时他回到资阳,在他卧室的衣柜里发现了有一台打印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另外还有一两包A4打印纸和打印机墨水。过了几天,陈友荣到他家来碰到了他,告诉他在他家做法轮功资料。从三月份开始,他就参与和陈友荣一起做法轮功资料了,主要做的资料就是法轮功小册子,一册资料是大约32页,每页是A4纸的四分之一大小,都是些攻击XXX和XXX的内容。小册子的内容都是陈友荣用U盘在其它地方下载好后,再拿到他家里插到笔记本电脑上,然后连接打印机用A4纸打印出来,再进行装订。陈友荣告诉过他小册子的内容都是从“明慧网”上面下载的。他和陈友荣一起做资料是分了工的,陈友荣负责打印,他就主要负责剪裁和装订。陈友荣基本上都是星期二或者星期四到家里来,一次来做资料大概就是两三个小时,每次大概能做130份左右的小册子。按每周做一次资料来算,他和陈友荣一起做了有两个多月,大概总共做了有1000多份小册子。另外刘淑辉说过有人需要法轮功的不干胶标语,于是他们就做一点,没人要就不做。陈友荣叫他把做好的法轮功资料都拿到他母亲刘淑辉那里去,每次做好后他就送一次到刘淑辉那里,他在家时都是他在送,他不在家时不知道刘淑辉有没有自己到家里来拿过资料。他不清楚刘淑辉拿到这些法轮功资料后是怎么处理的,每次把资料送到后就离开了。除了之前说的制作了法轮功小册子、不干胶和条幅以外,他还制作了法轮功真相币,以及帮陈友荣装过“神韵晚会”光盘。制作好的“神韵晚会”光盘他拿到母亲刘淑辉那里去了。记得大约是拿过两三次,一次四五十张,共约是100多张。陈某教会了他制作法轮功条幅的技术,他制作了四五十幅条幅,把陈某和他从德阳带回来的黄色布料都用完了。后来他和陈某一起到丹山方向去悬挂了十几幅,只剩下了大概二十几幅,都放在家里的。杨昌文通过照片辨认出了陈友荣、陈某。该院认为,被告人陈友荣、杨昌文、刘淑辉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友荣、刘淑辉系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昌文系从犯,依法对其所犯该部分犯罪事实减轻处罚。陈友荣、杨昌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昌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友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刘淑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杨昌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物品、制作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友荣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对原判认定数量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有异议;其经过教育已认清犯罪危害并转化,希从轻、减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杨昌文不服,以原判认定数量1000份中,其至少有3次没参与,其只参与下午的制作,份数上只有200多份;其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希免除处罚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友荣、杨昌文与原审被告人刘淑辉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友荣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刘淑辉提供地点让陈友荣在其子家中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传播,均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昌文在外打工回到家见陈友荣在其家中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后,仍帮助制作并将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品交给刘淑辉,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所犯该部分犯罪事实减轻处罚。陈友荣、杨昌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昌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陈友荣上诉提出其对原判认定数量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有异议;杨昌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数量1000份中,其至少有3次没参与,其只参与下午的制作,份数上只有200多份。经查,针对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制作和传播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数量问题。上诉人陈友荣供述:她到杨昌文家里做资料每周只去一次;2015年3月底开始,基本上定在周三或者周四到杨昌文家里去做资料,每次都是上午去,下午做结束才回家;杨昌文在家时看到她在做资料,就帮忙一起做,主要帮忙裁纸和装订;杨昌文回来后做了大概有1000多份的小册子;杨昌文被抓之前,记得还剩余大概100余张“神韵”光碟成品;她做的这些法轮功资料都是给刘淑辉,然后刘淑辉再去拿给别人。上诉人杨昌文供述:从三月份开始,他就参与和陈友荣一起做法轮功资料,主要做的是法轮功小册子;按每周做一次资料算,他和陈友荣一起做了两个多月,大概共做了有1000多份小册子;陈友荣叫他把做好的法轮功资料都拿到他母亲刘淑辉那里去,每次做好后他就送一次到刘淑辉那里,他在家时都是他在送,不在家时不知道刘淑辉有没有自己到家里来拿过资料;制作好的“神韵晚会”光盘他拿到母亲刘淑辉那里去了,记得拿过两三次,一次四五十张,共约100多张。二上诉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并有同案原审被告人刘淑辉供述的其于2014年冬天将杨昌文的住房钥匙给了陈友荣制作法轮功资料,其联系了其他同修一起散发;以及从三原审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相关法轮功资料的书证佐证。原判根据查明的证据依法认定二上诉人共同制作法轮功宣传册1000余份、光盘100余盘,证据充分。上诉人杨昌文在其打工回到家后,发现其母刘淑辉让陈友荣在其家里制作有关法轮功的资料,不仅未加以阻止,而且还帮助制作并将制作好的法轮功资料传送给其母刘淑辉,故其应当对回到家后在其家里所制作法轮功宣传册1000余册,光盘100余张,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制作邪教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达到前款标准五倍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制作或传播的数量均达到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原判认定陈友荣、杨昌文、刘淑辉制作或传播的数量为“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陈友荣、杨昌文提出认定本案数量及属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陈友荣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经过教育已认清犯罪危害并转化,希从轻、减轻处罚;杨昌文提出其认罪态度好,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希免除处罚。经查,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对原审被告人陈友荣、杨昌文、刘淑辉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量刑,原判根据三原审被告人参与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认定陈友荣、刘淑辉为主犯,杨昌文为从犯,结合陈友荣、杨昌文的坦白及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杨昌文还具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情节,对陈友荣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已是最低幅度量刑;对杨昌文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适当。故对陈友荣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希从轻、减轻处罚;杨昌文提出希免除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琼审判员 王 丁审判员 唐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雨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