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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保令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保令2-1号本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对申请人赵任毅、李云凤诉被申请人李海珍人身保护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1202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中,迁出住所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鄂1202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中“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茶花路24号501室”更正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茶花路24号105室”。审判员  陈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