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保令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保令2-1号本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对申请人赵任毅、李云凤诉被申请人李海珍人身保护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1202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中,迁出住所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鄂1202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中“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茶花路24号501室”更正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茶花路24号105室”。审判员 陈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