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7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华、李昌民与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民,刘华,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75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昌民,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刘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日。被执行人:何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8日。本院在执行刘华、李昌民与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涛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上岭东方(面积:34.21平方米)车库和上岭东方X号楼X单元X楼X号(面积:103.91平方米)住宅共计两处房地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