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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7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华、李昌民与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民,刘华,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75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昌民,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刘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日。被执行人:何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8日。本院在执行刘华、李昌民与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涛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上岭东方(面积:34.21平方米)车库和上岭东方X号楼X单元X楼X号(面积:103.91平方米)住宅共计两处房地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