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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兴财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9刑初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小广告购买了一本假的编号为“延房权证延寿镇字第TED090562”房屋产权证书。同年6月27日,宋某某用该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哈尔滨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抵押,向该公司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公司催要,宋某某并未按照约定还款,后经公司核实,发现宋某某借款抵押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遂于2014年8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与翼龙公司达成退款协议。案发后,经侦查,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本;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延寿县房产住宅局证明、借款条复印件、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黄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曲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