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审):李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双方在上海市闵行区登记结婚,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吴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依法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提出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