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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郑大才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大才,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XX,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大才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152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