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549号原告:焦某,女,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市柳河乡二道沟村*组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玲,玉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生于1963年5月22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市柳河乡二道沟村*组农民。原告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以不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长 尉志勤审判员 张艳鸿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