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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楠与被告祁国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祁国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3029号原告李楠,住德惠市。被告祁国辉,住德惠市。原告李楠与被告祁国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国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2日,被告与我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将位于德惠市锦绣富苑自有房屋23号2单元10楼1001室转让给我所有,当时原告将现金150000元整交付给被告,剩余银行贷款由我归还,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要求确认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过户。被告祁国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被告祁国辉与原告李楠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将自己按揭贷款购买的位于德惠市锦绣富苑23号楼2单元10楼1001室面积107.48平方米转让给原告,原告付给被告现金150000元,尚欠银行贷款由原告交付,整交付给被告,剩余银行贷款由我归还,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书》、收款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祁国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交付房款后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交付;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交付完毕后十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费112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