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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帅诉被告周玉峰、王美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帅,周玉峰,王美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721号原告:王广帅,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周玉峰,现住延吉市参花街肿瘤医院家属楼。被告:王美娟(周玉峰母亲),现住延吉市参花街肿瘤医院家属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丛柳街1039号。代表人:于勇,经理。原告王广帅诉被告周玉峰、王美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王广帅负担。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