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3785、3777、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春芳、梁蒞惠、邸晓华与刘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芳,梁蒞惠,邸晓华,刘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785、3777、378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芳,女,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蒞惠,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邸晓华,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永海,男,汉族,职工。申请人王春芳、梁蒞惠、邸晓华与刘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3303、3304、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永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永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永海名下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山路西和平巷南房产一处、位于红星路西胜利巷南房产一处、位于集通路东天元大街北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青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