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进财与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财,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491号原告:马进财,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被告:戎磊,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马进财与被告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诉讼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戎磊名下的宁A××××ד路虎”越野客车车户。原告马进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马进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进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