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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松合同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男。2008年3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代理检察员王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王松为从张某手中借款,以租车名义在泗阳县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后质押给张某,后其于2014年4月变更联系方式后逃匿。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松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松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松系累犯。被告人王松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松为从张某处借款,在被害人宋某及鲍某经营的宿迁睿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某等人经营的宿迁尊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车辆后质押给张某。被告人王松于2014年4月变更联系方式并逃匿。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计20万元。分述如下:1.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松在鲍某经营的宿迁睿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苏H×××××号本田雅阁轿车。后被告人王松为从张某手中借款,于2014年1月1日将该车辆质押给张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5.25万元。2.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松为从张某处借款,在被害人宋某处骗租苏H×××××号丰田凯美瑞轿车,并于2014年1月20日将该车辆质押给张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5万元。3.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松为从张某处借款,在王某等人经营的宿迁尊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鲁Q×××××丰田锐志轿车,并将该车辆质押给张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25万元。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宋某及鲍某、王某。被告人王松亲属代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宋某及鲍某、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王松供述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自己从鲍某手中租得本田雅阁轿车,后为从张某手中借款将该车抵押。自己为从张某手中借款还分别租赁丰田凯美瑞、丰田锐志,并将两辆车抵押给张某。4月初,自己不再使用原来的手机号。2.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王松从自己手中租赁车辆未归还且无法联系的情况。3.鲍某、王某陈述证实:王松租赁车辆未归还后无法联系的情况。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王松从自己手中借款抵押车辆给自己的情况。5.协议、借条证实:王松从张某手中借款将车辆抵押给张某的情况。6.租赁合同证实:王松租赁三辆轿车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合同约定不得将车辆抵押。7.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证实:涉案车辆情况。8.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涉案车辆被扣押发还的情况。9.信息登记表证实:涉案宿迁尊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宿迁睿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性质。10.谅解书证实:王松得到谅解的情况。11.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车辆价值情况。12.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证实:本案发破案,被告人前科、归案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犯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得到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松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立长代理审判员  杨露露人民陪审员  葛少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第3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