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殷望中与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望中,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021号原告:殷望中。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54号。法定代表人:韩培俊。被告: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彩阳里*#-2底商。法定代表人:张四平,站长。原告殷望中与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殷望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殷望中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殷望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