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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殷望中与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望中,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021号原告:殷望中。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54号。法定代表人:韩培俊。被告: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彩阳里*#-2底商。法定代表人:张四平,站长。原告殷望中与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国丰供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殷望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殷望中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殷望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