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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楼小燕、倪金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楼小燕,倪金良,杭州小倪工具有限公司,倪国良,缪伟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76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228号2幢B座1楼104-106室、2楼204-206室。主要负责人:金裕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吉、汪奕青,该公司员工。被告:楼小燕,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倪金良,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小倪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商业城机电市场8号楼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楼小燕。被告:倪国良,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缪伟忠,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楼小燕、倪金良、杭州小倪工具有限公司、倪国良、缪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