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9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董月来被执行人:胡明红申请执行人董月来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胡明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46元,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0月22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胡明红的银行存款600元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董月来与胡明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