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8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海莹与周权峰,姚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莹,姚月丽,周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946号原告:王海莹,女,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姚月丽,女,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权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莹诉被告姚月丽、周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莹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