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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与济南科盛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济南科盛电子有限公司,胡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科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邹训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新,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永,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淄博市。上诉人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科盛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商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济南科盛电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26元,减半收取3363元,由上诉人淄博美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高 静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