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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国玲、李军、李晓强、徐秋莲、李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国玲,李军,李晓强,徐秋莲,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被执行人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灰堆村。被执行人广饶县宏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北六公里(三泰院内)。被执行人石国玲。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李晓强。被执行人徐秋莲。被执行人李志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国玲、李军、李晓强、徐秋莲、李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0万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