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斌诉被告周俊杰、廖辉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斌,周俊杰,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252号原告宋斌,男。被告周俊杰,男。被告廖辉,女。原告宋斌诉被告周俊杰、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斌、被告廖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斌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周俊杰于2016年元月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言明于三个月归还,还用他本人一套商品房作为抵押,夫妻双方都认可。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没还,原告为此多次催讨,被告电话也不接。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俊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廖辉辩称,1、借款合同上我签字属实,借款的事情我并不知道,钱我也没有看到,借款合同我也没有仔细看,身份证是我老公提前拿走的,说我不签字,就会被别人打死。2、当时我正在上班,在下午的时候,我老公周俊杰跑来我上班的地方找我要求签字,当时只是说借款了20万元高利贷,不签字就会被打死,所以我就没有办法才签字,是转帐或拿现金我也不知道。现周俊杰已走,他前妻的孩子也在我那里,我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宋斌与被告周俊杰系朋友关系。2016年元月20日,被告周俊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宋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当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加收百分之五十(50%)。并以两被告购买座落于江西省万载县康乐街道按揭房屋作抵押担保物。《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周俊杰人民币100000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给被告周俊杰帐户人民币95000元,次日,又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周俊杰5000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加收百分之五十(50%)提出变更,请求法院依法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宋斌与被告周俊杰、廖辉签订的《借款合同》、��行转帐凭证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应当予以偿还。《借款合同》约定月息3分过高,不受法律保护,但庭审中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俊杰、廖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元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周俊杰、廖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绍平审 判 员  邓碧梅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