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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永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增,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庄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增,男,1955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庄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庄户村。张永增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8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504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8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