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771号原告罗某某。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207.5元由原告负担;另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