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吴晓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吴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负责人:沈洪毅,行长。被执行人:吴晓峰,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吴晓峰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该车辆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