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南祥根、范庆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南祥根,范庆泉,王战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7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裴会军,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南祥根,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范庆泉,男,1954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战士,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南祥根、范庆泉、王战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对被告南祥根、范庆泉、王战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