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南祥根、范庆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南祥根,范庆泉,王战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7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裴会军,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南祥根,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范庆泉,男,1954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战士,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南祥根、范庆泉、王战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对被告南祥根、范庆泉、王战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