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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顾庆军诉张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庆军,张荫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511号原告:顾庆军,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张荫吉,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顾庆军诉被告张荫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庆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顾庆军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顾庆军自愿申请撤回张荫吉的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庆军撤回对被告张荫吉的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515元,减半收取4257.5元,由原告顾庆军承担。审 判 长  单 军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