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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昌亮、张炳松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亮,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粮农,住福建省浦城县。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炳松,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住福建省浦城县。2016年3月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沈建林,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福建省浦城县。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生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间,黄某(已判刑)、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合伙购买了富岭镇莲塘坂村“枫岭”党员林山场杉木所有权,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杉木销售后,三人商定将卖树所得的钱款用于向吴某等人购买莲塘坂村“大窟”山场(11林班4大班4、5小班)的杉木所有权,同时,黄某电话邀请被告人沈建林入伙,沈建林当即表示同意。2012年底,黄某、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合伙购买了“大窟”山场的杉木所有权,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黄某出面雇请工人张某1、张德堂、张某2、陈某3、陈某4、林某等人对“大窟”山场杉木进行砍伐,黄某、沈建林分别对砍伐下的杉木进行验尺、记码,后黄某伙同张炳松将杉木卖往浙江省龙泉市宝溪乡成恩竹木制品厂廖某处,运输杉木的驾驶员陈某2系廖某雇佣。经森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该山场滥伐面积为7亩,杉木蓄积量为27.2立方米。2013年期间,黄某、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商定将“大窟”山场卖树赚来的钱用于购买“牛章塘”山场(11林班4大班1A小班)杉木,并由黄某出面从富岭镇莲塘坂村村民陈某1等人处买来“牛章塘”山场的杉木所有权,之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擅自雇请工人周某1、周某2、林某等人对山场进行采伐,后黄某伙同张炳松将杉木卖往浙江省龙泉市宝溪乡成恩竹木制品厂廖某处,运输杉木的驾驶员陈某2系廖某雇佣。经森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该山场滥伐面积为2.8亩,杉木蓄积量为14.4立方米。2013年期间,黄某、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商定将“牛章塘”山场卖树赚来的钱用于购买“木树湾”山场(10林班12大班4小班)杉木,并由黄某出面从富岭镇莲塘坂村村民金某、杨长桂处买来“木树湾”山场的杉木所有权,之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擅自雇请工人张德善、张某1、张某2、陈某3等人对山场进行砍伐,黄某、沈建林分别对砍伐下的杉木进行验尺、记码,后黄某伙同陈昌亮、张炳松将杉木卖往浙江省龙泉市宝溪乡成恩竹木制品厂廖某处,运输杉木的驾驶员陈某2系廖某雇佣。经森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该山场滥伐面积为11亩,杉木蓄积量为14.3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沈建林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本案三名被告人各20000元,黄某已退出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滥伐“大窟”、“牛章塘”、“木树湾”山场的证据。证人金龙甫、金某、陈某1、陈某2、廖某、林某、周某1、周某2、张某1、张某2、陈某3、陈某4、黄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的供述和辩解;2、森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山场采伐示意图、林业技术鉴定测树表、现场勘查照片。3、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所购山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沈建林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退出,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本院委托浦城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昌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炳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沈建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被告人陈昌亮、张炳松、沈建林人民币各20000元,由扣押机关浦城县公安局移送本院执行罚金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清惠审 判 员  林 萍人民陪审员  谢荣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杨宇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