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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衣某某与大连博璟房屋策划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某某,大连博璟房屋策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148号申请执行人:衣某某,男。被执行人:大连博璟房屋策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楷达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249230-1。法定代表人:赵福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衣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博璟房屋策划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衣庆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首付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或未开户,无车辆或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可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