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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种君民与被执行人韩小强、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君民,韩小强,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355号申请人种君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申请人种君民与被执行人韩小强、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陕0527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永刚履行了案件款5000元,剩余案件款125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永刚、韩小强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