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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9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马莫日各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莫日各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9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莫日各,女,生于1991年7月24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2013年8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布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莫日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余成、伍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莫日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18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布拖县环城路监狱农场附近的桥上将被告人马莫日各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马莫日各上衣右侧包内查获1袋白色毒品可疑物,所查获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14.1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莫日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照片、户籍证明、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6】0712号理化检验报告、布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莫日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莫日各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4.1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莫日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莫日各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莫日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呷尔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伍伍各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