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朱某、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朱某,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296号原告:古某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红,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常某某,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古某某与朱某、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宗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