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武林与赵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武林,赵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姚武林,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路。被执行人赵文忠,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勤俭街。申请执行人姚武林与被执行人赵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412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