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阮玲君、周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阮玲君,周建华,陈剑亮,阮珍君,周浩,周崇,陈小洪,周爱华,沈素萍,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嘉玛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194号原告: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丰。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玲君,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建华,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剑亮,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阮珍君,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浩,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崇,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小洪,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爱华,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沈素萍,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电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4686-1。法定代表人:阮玲君。被告:台州嘉玛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东门街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4647-4。法定代表人:沈素萍。原告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玲君、周建华、陈剑亮、阮珍君、周浩、周崇、陈小洪、周爱华、沈素萍、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嘉玛汽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阮玲君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利息1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复息;2、判令被告阮玲君支付给原告融资服务费(自2016年8月27日起,费率按月6.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阮玲君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8048元;4、被告周建华、陈剑亮、阮珍君、周浩、周崇、陈小洪、周爱华、沈素萍、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嘉玛汽配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26日,原告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委托人许敏艳签订了《委托出借资金协议书》,委托原告出借资金,委托金额为1100000元。2015年8月27日,原告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与被告阮玲君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出借)》,约定由原告借款800000元给阮玲君,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止,月利率为7.5‰;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利随本清。若借款到期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利率按未归还借款金额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约定若借款到期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继续按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融资服务费,费率为月6.75‰。被告周建华、陈剑亮、阮珍君、周浩、周崇、陈小洪、周爱华、沈素萍、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嘉玛汽配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融资服务费)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8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200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花费律师费3804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玲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融资服务费及律师代理费38048元。二、被告周建华、陈剑亮、阮珍君、周浩、周崇、陈小洪、周爱华、沈素萍、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嘉玛汽配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92元,减半收取6096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共计10716元,由被告阮玲君、周建华、陈剑亮、阮珍君、周浩、周崇、陈小洪、周爱华、沈素萍、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嘉玛汽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