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书海莫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书海莫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88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布依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3时39分许,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号二轮摩托车(载卢某友卢某某)至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社区××广丰北路×××167号对开路段时,先后碰撞被害人周某2周某某、黄某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粤J×××××号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9.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2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说明、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书海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淑娟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