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698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706-2。
负责人:徐昌熙,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该支行员工。
被告:冉景河,男,住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冉景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泉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