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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O2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O2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生于重庆市开州区(开县),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渝023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辉审判员 刘 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其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