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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程苗凤与徐宏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苗凤,徐宏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270号原告:程苗凤,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志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宏东,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25号。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苗凤诉被告徐宏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苗凤撤回对被告徐宏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程苗凤负担。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