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823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余郑武诉岳海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823之2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对原告余振武与被告襄阳中铁宏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襄阳振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岳海艳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1823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0606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余振武”补正为“余郑武”。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海 飞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