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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823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余郑武诉岳海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823之2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对原告余振武与被告襄阳中铁宏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襄阳振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岳海艳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1823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0606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余振武”补正为“余郑武”。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海 飞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