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560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景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法定代理人:严仕怀,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晓华,男,成人,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