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乡市凤泉区汇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凤泉区汇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蒿金山,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恒,凤泉区劳动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汇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俊良,经理关于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新乡市凤泉区汇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一案,经本院审查,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新凤人社监罚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准予执行。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牛传华审判员 :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祯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