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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苗有红与凉州植物园劳动争议、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有红,凉州植物园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645号原告:苗有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向萍,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火车站街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凉州植物园,住所地,凉州区东关街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该植物园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有红诉被告凉州植物园劳动争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有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东、被告凉州植物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马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凉州植物园立即给付拖欠原告母亲刘玉兰退休工资58579元。原告母亲于1959年1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退休,2010年1月逝世,现被告单位拖欠我母亲退休工资58579元未予支付。被告辩称:按照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按工资比例发放刘玉兰工资用于基本生活费,现原告要求足额发放刘玉兰退休工资,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拖欠工资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苗有红系刘玉兰之子,刘玉兰于1960年5月参加工作,系被告凉州植物园原职工,工人身份,1994年3月经原武威市劳动局【1993】008号文件批复,批准刘玉兰从1994年4月退休,刘玉兰于2010年1月1日逝世。截至2006年被告凉州植物园累计拖欠1994年至2006年刘玉兰退休工资58579元未予发放。由于被告凉州植物园长期拖欠刘玉兰工资,导致原告苗有红信访,并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仲裁,武威市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凉劳人仲字【2016】第1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7月22日原告苗有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凉州植物园支付拖欠刘玉兰工资58579元。审理中另查明,苗福忠与刘玉兰系夫妻(均去世),有子女四个,分别为苗有红、苗有军、苗春梅、苗雪梅,苗有军、苗春梅、苗雪梅对刘玉兰工资继承表示放弃。本院认为,原告苗有红系刘玉兰子女,在刘玉兰逝世后,对刘玉兰的财产具有合法继承权,刘玉兰系被告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刘玉兰以工人身份退休后,被告应当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工资,但在刘玉兰去世后仍未予发放,其行为有悖于劳动法律法规,在刘玉兰逝世后,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原告苗有红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刘玉兰的退休工资,故原告苗有红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刘玉兰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视为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凉州植物园支付拖欠原告苗有红母亲刘玉兰退休工资58579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凉州植物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长  王劲辉审判员  张春蕾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银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