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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莫凤兴、葛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凤兴,葛长华,陈红霞,莫凤兴,葛长华,陈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莫凤兴,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葛长华,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红霞,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莫凤兴与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另行计算)。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7422元、执行费114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名下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金沙苑1幢1单元902室房产、已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名下位于淳安县新安大街千岛湖度假公寓1幢二单元1306室房产,但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发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8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洁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