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17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地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被告王海云,女,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诉王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凤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泽林 来自: